您的位置: 首页 >适老专区>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6 11:09 字体:【

当事人:常德市西洞庭联帮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5961U                             

住所: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沙河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谢锋

2025年2月20日我局接到市局特安科告知关于常德市西洞庭联帮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线索,根据线索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专项检查,检查发现燃气充装平台两侧工具盒内存放21个铁制打印码(俗称“口袋码”),经现场核实“口袋码”编号与市局告知信息一致。2025年3月3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常市监交办【2025】7号)邮寄给我局,我局立即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选条码编号“5990027803”的铁制“口袋码”充装信息,信息显示该条码在2025年2月12日发生6次充装行为,当事人充装人员孙家福和黄中平使用气瓶安全追溯系统读取其他已办理使用登记气瓶的“口袋码”对该气瓶进行充装。经核实,当事人在充装气瓶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常市监交办【2025】7号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证实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询问笔录、确认当事人在充装气瓶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事实;

3、(常西洞庭)市监特令〔2025〕0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证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的事实;

4、现场笔录、现场拍摄视频和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确认当事人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申请从轻处罚的事实;

5、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其主体身份。

我局于2025年4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享有陈述申辩权,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当事人放弃此项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属于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九章第一节第四十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较轻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处 2 万元以上少于7.4万元的罚款。我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市西洞庭支行缴纳罚款(开户行:中国银行常德市西洞庭支行,帐号:5859****9055;户名: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常德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6日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