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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6 11:12 字体:【

当事人:西洞庭佳人名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JU7P

经营场所: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龙泉街道时代广场17栋2单元306

经营者:孙加丽

身份证号码:430703********2025

联系方式:189****1280

联系地址: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龙泉街道时代广场17栋2单元306

2025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部分产品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也未保存相关凭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当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常(XDT)市监责改字〔2025〕201号),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是从广州海梦科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经销商处购进,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且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孙加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

3.《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查验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备案情况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也未保存相关凭证的事实;

4.对当事人经营者孙加丽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证据充分、相互印证,应当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4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常(西洞庭)市监罚告〔2025〕2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应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所经营的化妆品未发生危害后果,违法情节轻微。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一章第十一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给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条第(二)项、第一章第十一条第(四)项,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市西洞庭支行缴纳罚款(开户行:中国银行常德市西洞庭支行;帐号:5859****9055;户名: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常德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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