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西洞庭白哥商店
经营场所:西洞庭龙泉街道育才居委会祝丰农贸市场D3-107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RNR76
经营者:张立严
身份证号码:4324****7106****
联系电话:151**67****
联系地址:西洞庭龙泉街道育才居委会祝丰农贸市场D3-1073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6年7月8日,我局依法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对西洞庭白哥商店进行抽样。经检测,该单位经营的老姜中,铅(以 Pb 计)项目实测值为0.329mg/kg,超出标准指标要求(标准指标≤0.2mg/kg),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CJ26070690)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核查涉案老姜的库存情况,现场发现门店大门口有待售老姜,经询问当事人并核对进货票据,该批老姜系 2026年8月5日购进,并非2026年6月30 日涉案批次老姜。报经局领导批准,于当日对当事人以涉嫌经营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出示了涉案食用农产品老姜的供货商(武陵区陈球调味品批发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及供货商提供的检验报告,并能够证明其已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6年06月30日从武陵区陈球调味品批发部购进该批次老姜,购进数量为1件(35斤),进货价格为4元/斤,销售均价 5.5 元 / 斤。上述批次老姜已全部销售完毕。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192.5元,违法所得52.5元。
当事人收到涉案老姜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并张贴公告,于2026年9月6日提交整改报告。因涉案老姜属于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时间较久,无消费者退回产品,实际召回数量为 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西洞庭白哥商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张立严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为合法的经营主体。
证据二:2026年8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店内已无该批次不合格老姜库存的事实。
证据三:对西洞庭白哥商店经营者张立严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来源、数量、货值金额以及对上述事实的认可。
证据四: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及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武陵区陈球调味品批发部的《营业执照》、进货单、快检报告及第三方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老姜时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证据六:召回公告照片打印件、整改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整改、开展召回的情况。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且证据充分,相互印证,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之规定。该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老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无证据证明当事人明知或应知该老姜不合格,已尽到合理查验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涉案批次老姜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标的物,不具备没收条件。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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