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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4 15:05 字体:【小 大】

当 事 人:西洞庭亿客隆购物广场百货区

经营场所: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龙泉街道育才居委会常德路74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D50TX9

经营者:邵佳音

身份证号码:4307***967******

联系电话:13**362*****

联系地址: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龙泉街道育才居委会常德路743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6年7月7日,我局依法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对西洞庭亿客隆购物广场百货区进行抽样。经检测,该单位经营的小台芒(芒果)中,戊唑醇项目实测值为 0.091mg/kg,超出标准限值(标准限值≤0.05mg/kg);吡唑醚菌酯项目实测值为 0.32mg/kg,超出标准限值(标准限值≤0.05mg/kg),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CJ26070613) 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核查涉案小台芒(芒果)库存情况,对水果销售区域开展检查,未发现该批次小台芒(芒果)在售,经询问当事人,抽检不合格批次小台芒(芒果)已销售完毕。报经局领导批准,于当日对当事人以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立案调查。本案调查过程中,未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询问调查,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出示了涉案食用农产品小台芒(芒果)的供货商(武陵区泰翔水果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及供货商提供的检验报告,并能够证明其已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经调查,当事人于 2026年07月06日从武陵区泰翔水果行购进该批次小台芒(芒果),购进数量为3件(72.2斤),进货价格为3.5元/斤,销售均价3.99元/斤。上述批次小台芒(芒果)已全部销售完毕。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288元,违法所得35元。

当事人收到涉案小台芒(芒果)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并张贴公告,于2026年8月25日提交整改报告。因涉案小台芒(芒果)属于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时间较久,无消费者退回产品,实际召回数量为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西洞庭亿客隆购物广场百货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经营者邵佳音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为合法的经营主体。

证据二:2026年8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店内已无该批次不合格小台芒(芒果)库存的事实。

 证据三:对西洞庭亿客隆购物广场百货区经营者邵佳音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来源、数量、货值金额以及对上述事实的认可。

 证据四: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及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武陵区泰翔水果行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小台芒(芒果)时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证据六:召回公告照片打印件、整改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整改、开展召回的情况。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证据充分,相互印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6年9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常西洞庭)市监不罚告〔2026〕105 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若不满足免责条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小台芒(芒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无证据证明当事人明知或应知该小台芒不合格,已尽到合理查验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虽存在经营农残超标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但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产品来源可追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小台芒(芒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处罚条件。涉案批次小台芒(芒果)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无库存,客观上不具备没收涉案食品的条件。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 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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