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西洞庭)市监行罚字[2021]302号
当 事 人:西洞庭小罗车行(罗立宏)
住 所:常德市西洞庭望洲办事处棠叶湖村1组
2021年6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即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查处。
经查明:你店于2021年1月至今从事摩托车、电动车销售及维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2日检查时要求出具现场销售的电动三轮摩托车产品合格证,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㈠: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计一页),证明你单位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情况。
证据㈡:《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计一页),证明经营者身份情况;
证据㈢:2021年6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计三页),证明当事人从事销售无产品合格证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行为的具体情况。
证据㈣:2021年6月22日、2021年6月23日两次《询问笔录》(计六页),证明当事人从事销售无产品合格证电动三轮摩托车行为的认可。
以上证据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并查证属实,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局予以采信。
案件性质: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从事销售无产品合格证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常德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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