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适老专区>专题专栏>详细内容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来源:区市监局 2022-05-06 10:50 字体:【

2022年3月17日,我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常市监交办〔2022〕18号),反馈常德市西洞庭亿客隆购物广场销售的水井巷擂茶(甜味)抽检不合格。我局立即行动,迅速进行核查处置,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名称:水井巷擂茶(甜味);类型:工业加工食品;规格型号:450g/包;抽样日期:2022-02-17;经营者:常德市西洞庭亿客隆购物广场;供货商:鼎城区李中伏炒货食杂批发部;不合格项目:霉菌,CFU/g实测值为:1100,1100,1000,1200,960标准指标应为n=5.c=0.m=50,M=100。检测结果不符合GB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2022年1月6日在鼎城区李中伏炒货食杂批发部购进,共30包,进价8.5元/包,售价10.5元/包,货值金额为315元。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本案违法所得应认定为60元。

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22年3月21日主动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至2022年3月29日当事人递交《关于水井巷擂茶(甜味)召回情况的报告》之日,因涉案产品全部售完,且属于高周转商品,故无人退回,召回数量为0。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故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