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洞庭管理区公租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10-19 10:35 来源: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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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文依据、目的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租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湖南省公租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湘建保〔2016〕209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涉及主要内容

《西洞庭管理区公租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主要明确以下重点内容:

(一)保障对象、方式

本地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公租房的保障方式分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

(二)申请与审核

1.新就业无房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统一申请;无用人单位的和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向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

2.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自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收到初审(复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其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三)分配与管理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属于廉租房保障对象的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不参加摇号配租,直接抽签确定房源;在房源紧张的情况下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租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四)使用与退出

公租房分配对象选择公租房后,在规定时间内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内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

(五)权属管理

公租房应明确其权属,办理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房屋类型和用地性质。

三、文件有效时间

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