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西洞庭安棋儿电动车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正三轮清便摩托车案公示的公告
当 事 人:常德市西洞庭安棋尔电动车经营部
住 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西洞庭祝丰镇沙河巷3号
2023年3月17日,常德市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办公室向我局下达督导通报,发现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即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查处。
经查明:经查,当事人销售该台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生产厂家为广州大隆顺通摩托车有限公司,车辆品牌广爵牌,合格证编号MT032GNG2900317,车辆型号GJ800DQZ-A,整备质量84kg,最高设计车速27km/h,功率为0.8kw,车辆生产日期为2022年07月29日,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为2033011102449474,额定载客为1人,座椅数目为1。当事人在上述车辆的驾驶座位前增加座椅,车方向把下端增加副把手的行为,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4.4.5.4中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人1人。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广州大隆顺通摩托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该台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商品标价为1290元/辆,所以该批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290元。因当事人未售出上述电动车,所以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23年3月2 8日在当事人经营处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辆广州大隆顺通摩托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驾驶座位前增加座椅,车方向把下端增加副把手。
证据(三):上述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合格证,证明该台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车辆品牌广爵牌,合格证编号MT032GNG2900317,车辆型号GJ800DQZ-A,整备质量84kg,最高设计车速27km/h,功率为0.8kw,车辆生产日期为2022年07月29日,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为2033011102449474,额定载客为1人,座椅数目为1。
证据(四):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证明该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4.4.5.4中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人1人。同时当事人销售的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为该标准所称的轻便摩托车的一种类型。
证据(五):当事人陈立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广州大隆顺通摩托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该台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商品标价为1290元/辆,及该台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尚未售出。
以上证据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并查证属实,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局予以采信。
案件性质: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一百二十条,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及本案案件集体讨论纪要,建议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销售并将车辆退回厂家做必要的技术处理。
2、处500元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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