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西洞庭和鑫卤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当 事 人:西洞庭和鑫卤味
经营场所: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龙泉街道育才社区龙泉街城市家园100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0MA7FL23Q5K
法定代表人:何欢
身份证号码:43070*******530
联系电话:189******6530
联系地址: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龙泉街道育才社区龙泉街城市家园1008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年10月12日,我局依法委托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泥鳅进行抽样检验。该食用农产品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 年11月 13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TPCJ23100673)。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我局立即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 2023 年10月12日,西洞庭和鑫卤味购进泥鳅26公斤,销售金额共计728元。 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提供该食用农产品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截止至 2023 年11月13日,上述食用农产品泥鳅已销售完毕。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涉案产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西洞庭和鑫卤味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何欢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为合法的经营主体;
证据二:2023年11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批次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对西洞庭和鑫卤味何欢的询问调查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来源、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四: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及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与法人代表结婚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其夫妻关系。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且证据充分,相互印证,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12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常西洞庭市监罚告[2023]10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对上述证据发表异议。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十 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现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由于当事人未能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整改,涉案的食用农产品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在案发前即进行主动召回,具有主动消除和减轻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中减轻处罚的情形,建议给予减轻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的减轻情形的裁量幅度,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罚没违法所得728元。
2.罚款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市西洞庭支行缴纳罚款(开户行:中国银行常德市西洞庭支行,帐号:585958669055;户名: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常德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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