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西洞庭进梅蔬菜店
经营场所: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育才居委会祝丰农贸市场1106号摊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0MA4P0TRK1K
法定代表人:彭进梅
身份证号码:430703****206X
联系电话:158****1041
联系地址: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育才居委会祝丰农贸市场1106号摊点
2024年2月29日我局委托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对西洞庭进梅蔬菜店进行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生姜的所检项目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4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2月28日当事人从武陵区贺勇农副产品经营部购进该批生姜,购进数量24斤,购进价格5元/斤,以7元/斤的价格销售,合计违法所得168元。当事人现场提供该生姜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2024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上述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西洞庭进梅蔬菜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当事人彭进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为合法的经营主体;
证据二:2024年4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批次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对西洞庭进梅蔬菜店彭进梅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来源、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情况以及对上述事实的认可。
证据四: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及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武陵区贺勇农副产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进货单以及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4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常西洞庭市监罚告[2024]103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对上述证据发表异议。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其在采购验收中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做出如下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1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市西洞庭支行缴纳罚款(开户行:中国银行常德市西洞庭支行,帐号:5859****9055;户名: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常德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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