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西洞庭)市监食行罚【2024】106号
当 事 人:西洞庭亿客隆购物广场百货区
经营场所: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龙泉街道常德路74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0MABND50TX9
法定代表人:邵佳音
身份证号码:430703******561
联系电话:139******29
联系地址: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龙泉街道常德路743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5月21日,我局依法委托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对西洞庭亿客隆购物广场百货区进行抽样。经检验,该单位经营的小米椒,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与该单位经营的红线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小米椒、红线椒,系当事人于 2024 年5月 20日从武陵区彭志军蔬菜经营部购进,小米椒购进数量16斤,购进价格3.75元/斤,以4.99元/斤的价格销售,红线椒购进数量19斤,购进价格6.31元/斤,以6.99元/斤的价格销售,违法所得共计212.65元(其中小米椒79.84元、红线椒132.81元)。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该食用农产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2024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上述食用农产品小米椒、红线椒已全部销售完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西洞庭亿客隆购物广场百货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当事人邵佳音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为合法的经营主体;
证据二:2024年6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批次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对西洞庭亿客隆购物广场百货区邵佳音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来源、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情况以及对上述事实的认可。
证据四: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及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武陵区彭志军蔬菜经营部的《营业执照》、进货单以及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且证据充分,相互印证,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7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常西洞庭市监罚告[2024]10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对上述证据发表异议。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其在采购验收中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12.6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市西洞庭支行缴纳罚款(开户行:中国银行常德市西洞庭支行,帐号:585958669055;户名: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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