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洞庭管理区市监局关于西洞庭老周电动车总汇涉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的信息公示
当事人:西洞庭老周电动车总汇(个体工商户)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沙河居委会迎丰北路22号
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交通问题顽瘴痼疾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西洞庭老周电动车总汇在店内摆放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车车牌型号:立马牌TDT74Z,整车编号:185122221071689)存在非法加装座椅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台电动车实施扣押,并申请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该电车生产厂家为立马车业集团有限公司,车辆品牌立马牌,产品型号TDT74Z,整车编号:185122221071689,行使里程80KM,整车质量54.5KG,最高设计车速25km/h,车辆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19日,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为2022151119042182。当事人销售的车辆驾驶后座位增加座椅、产品合格证图样与实物外观不相符,不符合《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该电动车商品标价为1780元/辆,货值金额为1780元。因当事人未售出上述电动车,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24年7月16日在当事人经营处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辆立马车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车,车辆驾驶后座位增加座椅,产品合格证图样与实物外观不相符。
证据(三):上述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合格证,证明该台电动车车辆品牌为立马牌。
证据(四):对当事人周雨清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销售的立马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车存在非法改装座椅行为的认可。
以上证据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并查证属实,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4年7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常西洞庭市监行罚告字[2024]30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对证据发表意见,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本局认为:根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七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后座位增加座椅、产品合格证图样与实物外观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处理意见及依据: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随车附有出厂合格证和车辆一致性证书,积极配合调查且未经销售该台电动车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属于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112页的从轻情形,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17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市西洞庭支行缴纳罚款(开户行:中国银行常德市西洞庭支行,帐号:585958669055;户名: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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