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洞庭管理区关于对西洞庭赵发山炒货店抽检核查处置结果公示
2024年8月1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西洞庭管理区门店:西洞庭赵发山炒货店进行抽检,根据食品相关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1批次样品不合格。
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表
抽样单编号 | DBJ24430700568818101 | 报告编号 | No:24FJ18101 | |
样品名称 | 半梅 | 填报单位 | 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 | |
处置环节 | □生产环节 □经营环节 | 处置完毕日期 | 2024.11.27 | |
措施 | 具体情况 | 省级局审核 | ||
启动 情况 | 1.检验报告上传日期(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09-4 2.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4-09-4 启动核查处置日期: 2024-09-5 (系统中要求上传启动文书) | 启动是否及时: | ||
产品 控制 情况 | 1.产品控制措施: 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 □是☑否; 封存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 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问题)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企业生产(购进) 19公斤 (填数量+单位),共计19公斤, 已销售19公斤 (填数量+单位),共计 19 公斤;货值 340 元 库存(未销售) 0公斤 (填数量+单位),共计 0 公斤。 (2)封存 0公斤 (填数量+单位),共计 0 公斤。 (3)召回 0公斤 (填数量+单位),共计 0 公斤。 未完全召回原因: 已销售完毕 。 (系统要求上传现场检查记录附件) | 产品召回是 否到位:
产品未完全 召回原因是 否合理: | ||
原因 排查 | 1.原因类别: □人为添加□原料问题 □生产工艺 □过程控制不严 □储运不当 □包装迁移□标签标识问题 ☑其他:原因详情: 原因不明 。
2.(选填项。因原料导致不合格的,必填)追溯原抖(不合格产品)来源: □是 □否;不合格原料(产品)生产者: 。 未追查到原料生产者的,说明原因: 。 (系统要求上传排查整改报告附件)
| 排查问题原因是否合理: |
行政 处罚 | 1.行政立案:☑是 □否:立案日期: 2024-09-4 ; 结案:☑是 □否;结案日期: 2024-10-28 。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其在采购验收中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不予处罚 。 3.是否处罚:□是 ☑否;处罚决定书编号 ; 下达日期: 。 警告:□是 ☑否; 没收非法所得: 0 元;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是 ☑否; 0 公斤 (填数量+单位),共计 0 公斤,货值 元。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是 ☑否; 罚款: 0 元; 责令停产停业:□是 ☑否; 吊销许可证:□是 ☑否;吊销:□生产许可 □经营许可 □餐饮服务许可 □产品许可(勾选许可类别) (系统要求上传行政处罚通知书附件)
| 排查问题原因是否 合理: |
未行政立案原因: 。
未处罚原因: 免于处罚 。 | 不予行政立案是否合理: | |
整改 复查 | 1.责令整改:□是 ☑否; 2.企业是否提交整改报告:☑是 □否;整改时间: (开始)至 (结束) 整改措施: 。 3.监管部门(☑已 □预计)组织复查验收日期: 。 | 整改措施是否充分合理: |
通报 移送 | 1.涉及其他部门职委的,通报其他行政部门:□是 ☑否; 行政部门名称: 。
2.是否向司法机关移送: □是 ☑否;司法机关名称: 。 司法机关是否接收立案:□是 ☑否。 | 应通报或移送的,是否通报或移送: |
其他核查 处置措施 | ||
备注 |
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西洞庭)市监不罚[2024]102号
当 事 人:西洞庭赵发山东炒货店
经营场所: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龙泉街3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0MA4NBJN80
经营者:赵佃法
身份证号码:372823********8333
联系电话:186****8106
联系地址: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龙泉街316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9月4日,我局工作人员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接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西洞庭赵发山东炒货店进行抽样检测的信息。经检验,该单位经营的半梅,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半梅系当事人于 2024 年6月 26日从湖南高桥大市场利华炒货批发部购进,购进数量38斤,购进价格8.95元/斤,以14元/斤的价格销售,违法所得192元。2024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提供了该产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2024年9月5日当事人在店门口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未有产品召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经营者赵佃法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二:2024年9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批次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经营者赵佃法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来源、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情况以及对上述事实的认可。
证据四: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及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湖南高桥大市场利华炒货批发部的《营业执照》、进货单以及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且证据充分,相互印证,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常西洞庭市监罚告[2024]10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对上述证据发表异议。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食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进货票据等资料,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已尽到合理的进货查验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
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做出如下决定:
免于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常德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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