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西洞庭亿客隆购物广场百货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0*****50TX9
经营者:邵佳音
联系方式:139****0329
身份证号码:430703********9561
住 所: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龙泉街道育才居委会常德路743号
2024年10月19日,我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电暖器予以监督抽查。抽检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万宝牌电暖器的所检项目中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23-200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上述产品的生产厂家为佛山市瑞桦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规格型号是N01B1220V--50Hs1000W,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8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9日从长沙维一德百货购进,共购进7台,剩余5台(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购买样品2台,货架摆放2台,仓库存放3台)。2024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剩余5台电暖器进行现场扣押。上述电暖器标价为99元/台,货值金额为693元。因当事人未售出上述该批电暖器,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当事人认可:
书证:①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②上述电暖器产品抽检不合格报告。③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一份。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一份。⑤长沙维一德百货销售单一份。⑥长沙维一德百货营业执照和提供的质量检测报告。
物证:现场扣押的5台不合格电暖器。
笔录:①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②对当事人邵佳音的询问笔录一份。
我局认为,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产品尚未销售,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实施办法及基准》第三节第一款裁量基准第一项属于从轻情形,我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不合格产品5台。
3、处罚款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市西洞庭支行缴纳罚款(开户行:中国银行常德市西洞庭支行,帐号:5859****9055;户名: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常德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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