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西洞庭)市监罚[2025]101号
当 事 人: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龙泉完全小学
经营场所: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龙泉办事处龙泉墟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700079189167D
经营者: 夏张天
联系地址: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龙泉办事处龙泉墟场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12月9日我局在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龙泉完全小学食堂采购的火腿肠,生抽等食品从西洞庭白哥商店购进。直到2024年6月结束采购。但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2年9月17日过期。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8年开始与西洞庭白哥商店发生采购关系,白哥商店的食品经营许可期限为2017年9月18日至2022年9月17日。于2022年9月17日到期后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2022年9月17日至2024年4月25日当事人从白哥商店先后采购了火腿肠、生抽等食品,用于学校食堂,共计14个品类。当事人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食品经营许可情况。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书证:①当事人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龙泉完全小学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经营者夏张天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为合法的经营主体;②供货商西洞庭白哥商店过期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从过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商家进货的事实;③采购台账复印件一份:详细记录学校与西洞庭白哥商店在一定时间段内的交易明细,包括进货日期、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证明学校与该过期许可证商家存在持续的采购业务往来。
笔录:①2024年12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过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商家进货事实;②对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龙泉完全小学夏张天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过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商家进货食品的种类、采购频次、货值金额以及对上述事实的认可;③对西洞庭白哥商店负责人张立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供货商未履行证照勘验义务并对上述事实的认可。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且证据充分,相互印证,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常西洞庭市监罚告[2025]101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对上述证据发表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的规定。当事人作为集中用餐单位应当加强相关人员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形。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本局充分考虑到学校食品安全关乎师生身心健康,是社会关注的重中之重,给广大师生带来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虽然在调查后期你单位表现出一定的配合态度,但前期违法行为已造成既定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十二)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综合考虑学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
2、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常德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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