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西洞庭璇锦鹿角巷奶茶店
经营场所: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龙泉街道办迎丰大道94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0MA4QP7CXX6
经营者:易萍
身份证号码:430703********9560
联系电话:187****2941
联系地址: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龙泉街道办迎丰大道949号
2024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西洞庭璇锦鹿角巷奶茶店操作间储物柜内存放“高焙仕全脂椰蓉”食品加工原料,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原料“高焙仕全脂椰蓉”系通过网络平台俏唯颜食品专莹店购进,共5袋,货值金额22.8元。该产品外包装标注生产企业为冠千贸易(高州)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746900500850,生产日期为2023年03月10日,保质期为12个月,截至2024年6月4日该商品已过期,但当事人使用1袋,剩余4袋已被我局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现场笔录》1份,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涉案产品图片2张,扣押的“高焙仕全脂椰蓉”4袋,证明涉案产品已过有效期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易萍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
4.对经营者易萍《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原料的事实。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原料的事实,证据充分,相互印证,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4年7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常(西洞庭)市监罚告[2024]10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清理,而当事人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致使预包装食品原料“椰蓉”超过保质期仍在经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品种单一,涉案金额较小,且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过期食品原料“高焙仕全脂椰蓉”4袋
2、处罚款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常德市西洞庭支行缴纳罚款(开户行:中国银行常德市西洞庭支行,帐号:5859****9055;户名: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常德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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