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西洞庭)市监不罚[2026]101号
当事人:西洞庭农夫果园
经营场所: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龙泉街道常德路7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0MA4PMA4W1L
经营者:肖军
身份证号码:43070****567
联系电话:186****163
联系地址: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龙泉街道常德路728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11月4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常德市食品检验所,对当事人抽样检验。经检测,当事人经营的橙子中,联苯菊酯项目实测值为0.071mg/kg,超出标准指标要求(标准指标≤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常德市食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L2511CJ020)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核查涉案橙子的库存情况,经全面检查货架、冷藏柜及仓储区域,确认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橙子。报经局领导批准,于当日对当事人以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并依法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出示了涉案食用农产品橙子的供货商(武陵区溢泰名优果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及供货商提供的检验报告,并能够证明其已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据悉,武陵区溢泰名优果行的涉案橙子系从长沙红星市场长沙果之狸果业有限公司购进。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02日从武陵区溢泰名优果行购进该批次橙子,购进数量为70.6斤,单价为3.7元/斤,以5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经核查货架及询问当事人,确认上述批次橙子已全部售罄),故涉案货值金额以销售价格计算为353元,违法所得353元。
当事人收到涉案橙子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并张贴公告,于2025年12月11日提交整改报告。因该批次橙子已过保鲜周期,未收到退回产品,实际召回数量为0。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西洞庭农夫果园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肖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为合法的经营主体;
证据二:2025年12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对西洞庭农夫果园肖军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来源、数量、货值金额以及对上述事实的认可。
证据四:常德市食品检验所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及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武陵区溢泰名优果行的《营业执照》、进货单和检验报告各一份,以及上一级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且证据充分,相互印证,我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6年1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常西洞庭市监不罚告[2026]1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对上述证据发表异议。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食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进货票据等资料,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已尽到合理的进货查验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
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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