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常德市西洞庭区植德口腔门诊部(个人独资)
主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5159
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龙泉街道育才社区铂悦府1号楼109-112
投资人:王*菊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072*********0302
2026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门头地面、店内地面、墙体均张贴印有“EVEZDER植德口腔,春天焕新牙,四季有甜头,富贵种牙节,上午种牙齿,下午啃苹果”、“EVEZDER植德口腔,专注技术领域,深研口腔医学,品质种牙,种好牙,上午种牙齿,下午啃排骨,西洞庭植德口腔”等字样的医疗广告,广告内容中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广告的审查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当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常(XDT)市监责改字〔2026〕203号)并予以立案调查。
2026年5月1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为湘·常医广﹝2025﹞第0812-0068号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各一份,《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中获批的广告内容与其发布的广告内容不一致,且当事人未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主营业务(经营范围)为医疗服务、诊所服务,2026年4月27日,当事人发布了上述医疗广告,广告内容为:“EVEZDER植德口腔,春天焕新牙,四季有甜头,富贵种牙节,上午种牙齿,下午啃苹果”、“EVEZDER植德口腔,专注技术领域,深研口腔医学,品质种牙,种好牙,上午种牙齿,下午啃排骨,西洞庭植德口腔”。上述医疗广告内容与其2025年8月12日获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为湘·常医广﹝2025﹞第0812-0068号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内容不一致,当事人在发布时也未重新提出审查申请,未经审查自行发布。
另查明上述广告内容系当事人于2026年4月26日委托汉寿县谋艺广告策划所制作后自行发布,当事人未与该单位签订广告服务合同,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广告费用后开具电子发票,广告费用为966.3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投资人王先菊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总经理田健豪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主营业务及相关人员的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行政检查现场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其门头地面、店内地面、墙体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湘·常医广﹝2025﹞第0812-0068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其门头地面、店内地面、墙体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审查获批内容不一致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广告成品样件图、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图片3张,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未标注审查证明文号的事实;
6.对当事人总经理田健豪《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医疗广告未经审查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植德口腔(西洞庭店)五一活动物料
明细》1份,微信转账截图1份,电子发票1份,证明当事人广告费用为966.39元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1份及整改图片4张,证明其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积极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的事实,证据充分、相互印证,应当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6年6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常(西洞庭)市监罚告〔2026〕2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放弃了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放弃了听证的权力。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
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给予处罚。
2026年6月16日当事人因目前经济环境较差,经营困难等原因向我局提交了《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撤除违法广告,配合我局调查提供证据材料,社会影响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广告费用较少,又属首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给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23000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凭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扫描二维码缴纳上述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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