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常德栖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2D
住所(住址):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金凤街道清水塘社区沙河民宿4号、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苏冠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55
2026年5月7日,我局接到中共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沙河露营基地停车场涉嫌违规收取停车费的交办函。2026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向区发改局进行收费标准备案的情况下收取沙河露营基地停车场卫生服务费。2026年5月25日,我局依据现场检查的线索内容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沙河露营基地停车场位于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沙河景区内,内设停车位22个。
2022年7月,常德市西洞庭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沙河露营基地停车场。2023年12月5日,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自然资源局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西拨2023-4),将西洞庭管理区金凤街道中洲社区金凤路以南、沙河路以东、银杏大道以西(含沙河露营基地停车场)的土地划拨给常德市西洞庭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用途为文化设施用地,主体建筑物性质为公共建筑,属于公共资源。
2025年3月13日,常德市西洞庭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常德鑫湖缘国际大酒店签订《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合同书》,将其名下位于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的国有资产(含沙河露营基地停车场)打包出租给常德鑫湖缘国际大酒店,常德鑫湖缘国际大酒店具有合同所涉租赁资产及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权,可以按承租资产的用途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引入第三方合伙进行经营。该合同书约定的经营期限为10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满10年之日为止。
2025年5月1日,常德鑫湖缘国际大酒店与当事人签订《沙河帐篷、民宿、露营基地委托管理协议》,委托其全权运营管理沙河帐篷、民宿、露营基地相关事宜。该协议约定的委托管理期限自2025年5月1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止,运营的全部经营收入归常德鑫湖缘国际大酒店所有,当事人应按照双方约定定期与常德鑫湖缘国际大酒店核对营收账目,并将全部营收款项及时划转至常德鑫湖缘国际大酒店指定账户。
自2025年5月1日起,沙河露营基地停车场收取卫生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小车:4元/小时,20元/天封顶 房车:10元/天”,上述收费标准未向区发改局进行收费标准备案。收费方式为现金收费和当事人现场管理人员龙建平个人收款码收费。截至2026年5月8日,共收取卫生服务费款项37笔,合计金额49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于2025年5月1日至2026年5月8日运营沙河露营基地停车场期间,在未向区发改局进行收费标准备案的情况下,收取沙河露营基地停车场卫生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之规定,构成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中共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沙河露营基地停车场涉嫌违规收取停车费的《交办函》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常德鑫湖缘国际大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苏冠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负责人田芳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相关负责人的身份;
3.当事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西拨2023-4)复印件1份,证明沙河露营基地停车场的性质;
4.当事人提供的《常德市西洞庭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西洞庭房车露营基地相关情况说明》1份、常德市西洞庭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常德鑫湖缘国际大酒店签订《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合同书》复印件1份、常德鑫湖缘国际大酒店与常德栖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沙河帐篷、民宿、露营基地委托管理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运营沙河露营基地停车场的资格;
5.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照片、对当事人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现场管理人员收费台账复印件及相关财务明细复印件、《关于沙河露营基地停车场收费情况的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收取沙河露营基地停车场卫生服务费的收费模式、持续时间、收费笔数、合计金额及当事人对上述事实的认可;
6.当事人提供的停止收费公告复印件1份,确认当事人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申请从轻处罚的事实。
2026年6月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常西洞庭)市监罚告〔2026〕401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对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及未对证据提出异议,视为放弃。
鉴于本案案值金额较少,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上述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已于2026年5月8日停止违法行为并于停车场张贴停止收费公告,未引发社会舆情,社会影响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章第一节“一、违法行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少于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少于18.5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少于3万元的罚款。”,应当给予从轻情形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收取沙河露营基地停车场卫生服务费的违法事实。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章第一节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收费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收费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490元;
3.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735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银行常德市西洞庭支行(开户行:中国银行常德市西洞庭支行,账号:585*****9055;户名: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财政局)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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