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西洞庭三武干货经营部
经营场所: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龙泉街道育才居委会鸿利路祝丰农贸市场10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GQ0888
经营者:周金枝 联系电话:15**44******
身份证号码:430***197*******2
联系地址: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龙泉街道育才居委会鸿利路祝丰农贸市场1021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6年8月5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西洞庭三武干货经营部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该经营部销售的八角中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 0.223g/kg,超出标准限值(标准限值≤0.15g/kg),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核查,经询问当事人委托的谭奇武,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八角已全部销售完毕。报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本案调查全过程,未采取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等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委托的谭奇武开展询问调查,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交涉案八角供货商武陵区明强香料经营部的资质、进货票据以及供货商出具的同批次八角检验报告,能够证明当事人已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6年07月12日从武陵区明强香料经营部购进该批次八角,购进数量为5斤,购进价格为18 元 / 斤,进货金额90元,零售单价30元 / 斤,销售总金额150元,违法所得60元。该批次八角作为干货食用农产品直接对外零售,现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收到涉案八角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店内所有在售八角开展全面自查排查;因涉案八角已经全部销售给消费者,客观上无法实施召回,无产品可以召回。销售该批次八角期间,本局未收到、当事人也未收到消费者关于该批次八角质量问题、食用后身体不适等投诉、举报及不良反应反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西洞庭三武干货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周金枝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谭奇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为合法经营主体,谭奇武受委托处理本案相关事宜。
证据二:对被委托人谭奇武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涉案八角的购进时间、来源、购进数量、货值金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去向等案件事实。
证据三: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抽样单及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涉案八角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检验结论不合格。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武陵区明强香料经营部资质材料、进货单据、供货商同批次八角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证据五:当事人自查整改承诺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信息后主动开展自查,承诺后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防范同类问题。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反映本案违法事实,当事人无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6年10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常西洞庭)市监不罚告〔2026〕108号,告知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八角,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如不具备法定免罚条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八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无证据证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涉案八角不合格,当事人已尽合理查验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处罚条件;涉案批次八角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无库存,客观上不具备没收涉案食品的条件,本案货值金额较低,涉案食用农产品已全部售出,未发现造成人身损害等危害后果。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不予行政处罚信息)
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6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