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西综罚字2021001号
被处罚人:邓春芝
地址:西洞庭管理区龙泉街道沙河社区棉纺厂安置小区
我局于2021年1月11日收到规划部门关于邓春芝自建房屋违法建设行为的告知函,发现其确有擅自超出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行为,经我局核实及当事人主动到自然资源局说明情况,当事人在所建四层住宅楼,未按规划建设许可进行建设;
1、规划批准建设用地面积为11.2㎡*12.5=140㎡,根据测绘结果,其房屋实际占地面积为140.7㎡,占地面积超规划0.7㎡;
2、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的房屋测绘结果,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房层数为三层,实际建房四层,超规划一层。其房屋总违法建筑面积为140.7㎡。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月15日下达了“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能及时到我局说明情况并主动配合调查取证,2021年1月1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经研究,决定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5%的罚款。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主动到自然资源局说明情况,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
根据西洞庭管理区2014年第十次办公会议纪要,自建房屋700元/ m2,按5%的罚款,即36元/ m2的处罚,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核定为,违法面积140.7m2,罚款总额为36元*140.7m2=5066元。
现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未经规划部门行政许可,超出规划建筑面积140.7平方米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伍仟零陆拾陆元整(5066元)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自觉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从送达之日起生效。
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月19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