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西综罚字2021002号
被处罚人:周星
地址:西洞庭管理区龙泉街道果园社区果园村安置小区
我局于2021年2月7日收到规划部门关于周星自建房屋违法建设行为的告知函,发现其确有擅自超出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行为,经我局核实及当事人主动到自然资源局说明情况,当事人在所建五层住宅楼,未按规划建设许可进行建设;
1、规划批准建设用地面积为11.9m*12.7m=151.13㎡,根据测绘结果,其房屋实际占地面积为172.50㎡,占地面积超规划21.37㎡;
2、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的房屋测绘结果,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房层数为三层,实际建房五层,超规划两层。其房屋总违法建筑面积为371.07㎡。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2月9日下达了“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能及时到我局说明情况并主动配合调查取证,2021年2月1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经研究,决定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5%的罚款。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主动到自然资源局说明情况,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
根据西洞庭管理区2014年第十次办公会议纪要,自建房屋700元/ m2,按5%的罚款,即36元/ m2的处罚,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核定为,违法面积371.07m2,罚款总额为36元*371.07m2=13359元。
现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未经规划部门行政许可,超出规划建筑面积371.07平方米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叁仟叁佰伍拾玖元整(13359元)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自觉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从送达之日起生效。
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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