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区相关单位:
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2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常德市医疗保障局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市本级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常医保发〔2021〕23号)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我区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便捷、高效的医疗救助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相关事项
(一)救助范围
一类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三类对象: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
(二)救助标准
1.参保资助: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资助。
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个人应缴部分资金;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以后新增的各类困难人员不纳入当年参保缴费的资助范围。
2.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达到救助标准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
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500元,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
三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6500元,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照同类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标准提高10%比例给予救助。
3.特殊疾病门诊救助:按照医疗保障部门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实行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8000元。
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
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000元,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
4.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范围根据国家、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相关执行(重点关注33种大病和其他癌症)。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按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执行,纳入住院医疗救助(该文件明确相关事项中第二项住院医疗救助)年度限额范围。
5.再救助。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互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较重,且经相关部门认定,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予以再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2022年度再救助起付线为6500元,一类救助对象予以全额救助,二类救助对象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三类救助对象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
(三)待遇支付
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特殊身份证明资料到市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直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定点医疗机构按《实施细则》规定进行“一站式”结算;经区医疗保险处备案转诊到市域外医疗机构就医的,由救助对象先行垫付,出院结算后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卡通”或银行卡复印件、当年度疾病诊断书、出院记录、费用总清单、医疗费用结算单、转诊证明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经区医疗保险处审核后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第三类救助对象和再救助对象,每次享受待遇都需按本通知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公示、审核程序,再由区民政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救助。
(四)救助程序
1.申请。经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精准认定,符合救助标准的第三类救助对象和再救助对象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卡通”或银行卡复印件、当年度疾病诊断书、出院记录、费用总清单、医疗费用结算单、转诊证明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身份认定、家庭财产、收入状况、家庭成员等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据实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
2.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完成入户调查核实和基础资料审核。入户调查时,调查人员须到申请人家中调查其家庭人员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核实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出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等评估材料,同时对其医疗救助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需将相关评估和审核资料(包括医疗救助申请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前期收集的申请对象相关资料)提交至区医保局。如遇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3.审核。区医保局收到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在完成复核后10个工作内,将救助资金汇入救助对象银行账户或“一卡通”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将材料退回,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通过单位或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
4.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当季度末,根据当季审批的救助对象救助实施情况,在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固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区医保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经调查,确属违规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要及时将救助资金予以追回。
二、加强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1.上级转移支付。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47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医疗保障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20〕4号)文件要求,从2022年起,区医疗保险处根据救助对象规模、救助标准、医药费增长等因素科学测算本辖区医疗救助年度资金需求,并向区财政局申报预算。区医保局和区财政局根据资金需求以及工作开展情况,结合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统筹安排区级转移支付资金。
2.财政预算安排。区财政局按照重特大疾病保障预算标准预算安排区级医疗救助资金。
(二)规范资金管理。医疗救助上级转移资金和区级预算资金实行财政国库统一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出,不得扩大享受人员范围和改变支出标准。“一站式”结算需要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拨入区医疗保险处支出户,按规定及时拨付至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资金账户。其余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核,并按规定及时汇入救助对象银行账户。
三、落实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协作。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沟通,合力推进医疗救助工作。区医保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规范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和认定标准。区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医疗保险处按照《实施细则》及本通知要求,具体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经办服务,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区医保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医疗救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医疗救助经办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医疗救助申请开展调查、审核、审批。区医疗保险处应定期对医疗救助对象调查确认、待遇享受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在医疗救助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发现,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开展政策宣传。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宣传手册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妥善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四)做好制度衔接。根据《湖南省医保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47号)要求,我区原医疗救助制度从2022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
本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1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