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
信访人:张某某
信访时间:2025年6月26日
信访件编号:LX430000202506261597
主要诉求:反映其是安徽人,2021年承包西洞庭农场,2025年5月31日其农场里的莲藕被偷6亩多,已将盗窃者报西洞庭派出所,至今西洞庭派出所未给其立案处理,请求要求西洞庭派出所尽快处理。
责任单位:西洞庭公安分局(联系电话:7509108)
答复处理意见:经查,盗窃者郭某某于2025年5月31日到其承包的莲藕种植区下水偷摘了10根左右的藕尖,信访人认为郭某某下水偷摘的行为导致其6亩多的莲藕面积产量受损。根据现场处警记录、询问材料及现场照片,仅能证明郭某某的盗窃行为,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西洞庭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已受理,并依法对郭某某进行处罚。
经多次调解后,信访人与郭某某双方达成协议,由郭某某向信访人赔偿10根左右藕尖价值30元、6亩多莲藕田减产后补救人工费、肥料费等相关费用1970元,共计2000元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