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洞庭管理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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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TDR-2023-01002

西管办发〔2023〕9号

 

各乡镇街道、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西洞庭管理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区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12日

 

西洞庭管理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长效机制,大力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暖企惠民政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湘建房〔2018〕139号)、《湖南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湘建房〔2021〕176号)、《常德市进一步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常政办发〔2022〕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实施购房契税财政补贴政策。对在我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不包括车位、车库和杂物间等)的购房人,按其实际缴纳的契税予以50%的财政补贴。具体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住建<交通>局、两西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局)

二、加大大专以上学历及各类技术人员购房补贴力度。吸引大专以上学历及各类技术人员在我区创业置业,凡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或录用为公务员且入职后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人员,在我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时可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发放,以其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面积作为补贴计算基数,其中购买普通商品房在100平方米以下(包括100平方米)奖励1.5万元/套,购买普通商品房在100平方米以上奖励2万元/套(购房奖励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区人社局负责认定申请人学历、劳动(聘用)合同、社保缴费情况,区住建(交通)局负责认定申请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情况,提交区财政局、区组宣部审核拨付,由区人社局、区住建<交通>局兑现发放。本项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组宣部、区人社局、区住建<交通>局)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缴存职工在我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5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调整为60万元。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为与首次贷款额度一致。(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西洞庭管理部、区住建<交通>局)

四、降低公寓居民用户使用成本。凡于本政策措施实施期间在我区购买公寓的居民住户,公寓水电气已安装“一户一表”的,自来水公司、电网公司、燃气公司抄表到户后,用户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等证件,申请执行城镇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交通>局、国网西洞庭供电公司、区水务公司、恒源燃气西洞庭分公司)

五、调整土地出让费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将土地竞买预付款比例由出让起始价的30%下浮至10%。对按规划要求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且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教育主管部门的出让土地,在评估土地价格时,教育用地部分土地价格优惠比例由30%上浮至40%。全区土地挂牌出让交易服务费按现行标准下浮4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节点,可延缓至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清。(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税务局、区住建<交通>局)

六、调整项目资本金和预售资金监管模式。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可先以银行保函形式替代,商品房销售后再从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中划拨。适当放宽预售资金解控比例,在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良好、开发项目销售资金全额归集、申请资金保证用于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额度可在原规定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区住建<交通>局、农商行西洞庭支行)

七、支持商务办公、住宅建筑产品创新创优。在不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对飘窗以及非公共空间(包含但不限于露台、设备平台、空调隔板、结构板等)进行合理化利用,不纳入建筑面积进行销售。商业建筑层高在6米(含6米)以内和住宅建筑客(餐)厅两层通高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交通>局)

八、鼓励开发第四代商品住宅。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断提升商品房品质,有效改善居住环境,对符合第四代住宅建筑标准的房地产项目,可按一级企业资质标准办理预售许可。(责任单位:区住建<交通>局、区自然资源局)

九、持续稳定商品房价格。继续实施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防止房价出现较大波动,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责任单位:区住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

十、加强房地产市场整治。加强联合执法,对发布虚假广告或房源信息、制造虚假信息恶意炒作、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挪用监管资金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区住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十一、加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住建部门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或能提供银行保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后,可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但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一年内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费用,补齐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交通>局)

十二、切实保障业主子女就近入学。购房业主入住后,业主子女凭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缴纳凭证,享受房产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税务局、区住建<交通>局)

十三、积极开展“商改居”。对已出让但尚未建设的商业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向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可调整为居住、养老、文化、体育等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其土地出让金不再重新核算、不退不补。对新出让的居住用地,商业建筑面积不设下限。(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

十四、稳妥处理既有开发行为遗留问题。本政策措施实施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设备平台、结构板、镂空、电梯前室和适当增加结构(设备)转换层层高等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在不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可按不计容建筑面积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进行竣工验收,但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扩建部分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后,按当时摘牌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及出让金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依据房屋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交通>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仅限于本区。本政策措施由区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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