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意义
1.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倾斜支持粮食生产特别是双季稻生产,确保每年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2.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强化正向激励,在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基础上,鼓励多种粮、种好粮。3.提升耕地地力水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相挂钩机制,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二、补贴对象
根据湘政办发〔2022〕69号和湘农联〔2023〕24号文件规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全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耕地固定面积,补贴资金由耕地固定面积所有权人领取;二是耕地固定面积流转至经营方,且双方在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流转协议报经镇街道或其指定机构备案了的,按照协议执行;三是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为国有农场,即国有农场授权土地管理的区农投公司,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针对固定面积人员发生身份转变导致出现补贴归属争议问题:固定面积人员退休、离世或户籍迁出所辖村的,其固定面积由区农投公司无条件收回,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补贴依据
耕地上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纳入补贴范围。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纳入补贴范围。
不予补贴的7类情形:一是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二是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三是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四是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五是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六是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七是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等。
四、补贴标准
耕地上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饲草饲料纳入补贴范围。全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以上年度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粮食播种面积数据作为补贴依据,按照95元/亩的标准发放,发放后如有结余资金,用于全区双季稻生产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当年结余资金情况和双季稻种植面积进行测算。
五、补贴发放流程
1.农户申报。农户自行向村民小组组长申报登记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耕地上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等相关信息,村民小组组长逐户核实后,如实填写区农业农村局统一制定的登记表,并汇总上报到村委会。
2.村组公示。村委会对本村各村民小组上报的数据逐户核实,在村组人流集中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拍照存档备查,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村委会要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再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街道。区农投公司开展数据采集申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3.镇街道核录。根据各村上报面积,各镇街道组织逐村复核上报数据,并将复核无误的数据经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并根据区农业农村局抽查核实结果,录入补贴面积等补贴发放相关基础数据。
4.区级核发。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对上报数据抽查核实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发放建议,区财政局审核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均要通过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享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必须拨付到其对公账户。原则上在每年6月30日前将所有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具体根据中央和省级资金下达时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