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 年度湖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阳光审批发放省级以上补贴政策清单 | ||||||||||
| 说明:2025 年度集中公开省级以上补贴项目 40 个,市级补贴项目7个,县级补贴项目2个。涉及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补贴政策未在本清单中公示。 | ||||||||||
| 序号 | 主管 部门 | 补贴政 策名称 | 系统补 贴项目 名称 | 补贴项 目简称 (四字 摘要) | 文件依据 | 资金用途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政策解答 电话 | 备注 |
| 1 | 湖南 省退 役军 人事 务厅 | 残疾优 抚对象 抚恤金 | 残疾优 抚对象 抚恤金 | 残疾 优抚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 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4〕66 号) | 发放优抚对象 抚恤生活补助 |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 11964-131880 元/年 | 0731-859 36659 | |
| 2 | 湖南 省退 役军 人事 务厅 | 残疾军 人护理 费 | 残疾军 人护理 费 | 军残 护理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4〕66 号) | 发放优抚对象 抚恤生活补助 |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且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初级士官和义务兵) | 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25% 、30% 、40% 、50% | 0731-859 36659 | |
| 3 | 湖南 省退 役军 人事 务厅 | “三属”定期抚恤 | “三属” 定期抚恤 | 三属 优抚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4〕 66 号) | 发放优抚对象 抚恤生活补助 | 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烈士遗属 | 31968元/年、34956元/年、41856元/年 | 0731-859 36659 | |
| 4 | 湖南 省退 役军 人事 务厅 | 带病回 乡退伍 军人生 活补助 | 带病回 乡退伍 军人生 活补助 | 带病 回乡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 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4〕66 号) | 发放优抚对象 抚恤生活补助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9828元/年 | 0731-859 36659 | |
| 5 | 湖南 省退 役军 人事 务厅 | 老年烈 士子女 定期生 活补助 | 老年烈 士子女 定期生 活补助 | 老烈 子补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 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4〕66 号) | 发放优抚对象 抚恤生活补助 |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 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 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 8772 元/年 | 0731-859 36659 | |
| 6 | 湖南 省退 役军 人事 务厅 | 60 周 岁以上 农村籍 退役士 兵生活 补助 | 60 周岁 以上农 村籍退 役士兵 生活补 助 | 农退 士兵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 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4〕66 号) | 发放优抚对象 抚恤生活补助 | 1954 年 11 月 1 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720 元×服役年限/年 | 0731-859 36659 | |
| 7 | 湖南 省退 役军 人事 务厅 | 重点优 抚对象 丧葬费 补助 | 重点优 抚对象 丧葬费 补助 | 优抚 丧葬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 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4〕66 号) | 发放优抚对象 抚恤生活补助 |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部分优抚对象 | 生前抚恤金标准的 6 个月或 12 个月 | 0731-859 36659 | |
| 8 | 湖南 省退 役军 人事 务厅 | 优抚对 象价格 临时补 贴 | 优抚对 象价格 临时补 贴 | 优抚 价补 | 1.《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876 号) 2《.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南省教育厅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2〕107 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 |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最低标准 20 元/人/月,当地城市低保标准×SC PI同比涨幅 | 0731-859 36659 | |
| 9 | 湖南 省退 役军 人事 务厅 | 残疾军 人因伤 口复发 住院期 间伙食 补助 | 残疾军 人因伤 口复发 住院期 间伙食 补助 | 军残 食补 |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残疾军人因伤口复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湘民办函〔2011〕143号) | 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在乡残疾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发放伙食补助 |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因伤口复发住院治疗的在乡残疾军人 | 15 元/天 | 0731-859 36659 | |
| 10 | 湖南 省教 育厅 | 义务教 育家庭 经济困 难学生 生活补 助 | 义务教 育家庭 经济困 难学生 生活补 助 | 贫困 生补 | 《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22〕13 号) | 资助学生 | 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特别困难的非寄宿生 | 小学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1250元;初中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 元;小学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625 元;初中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750 元 | 0731-898 23679 | |
| 11 | 湖南 省教 育厅 | 家庭经 济困难 幼儿入 园补助 金 | 家庭经 济困难 幼儿入 园补助 金 | 家困 幼园 | 《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 〔2022〕13 号) | 资助学生 | 原则上为 3-6 周岁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 每生每年 1000 元 | 0731-898 23679 | |
| 12 | 湖南 省残 疾人 联合 会 | 残疾人 机动轮 椅车燃 油补贴 | 残疾人 机动轮 椅车 燃油补 贴 | 燃油 补贴 | 1.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 (财社〔2010〕256号); 2.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1 年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 〔2011〕111 号); 3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 会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的通知》(湘残维字 〔2023〕3 号) | 残疾人机动轮 椅车燃油补贴 | 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车国家标准(G B 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 260 元/年 | 0731-846 19526 | |
| 13 | 湖南 省残 疾人 联合 会 | 残疾人 教育资 助 | 残疾人 教育资 助 | 扶残 助学 | 1《.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残联字〔2012〕57 号) 2《.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 〔2015〕24 号) 3《.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残联字〔2015〕 17 号) | 对高中及大学阶 段残疾学生、贫困家庭残疾人子女进行资助 | 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 | 1. 高中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资助 1400元,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资助1000 元,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提高补助标准和补助次数。 2. 残疾人大学生按下述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专科学生 4000 元/人,本科学生 5000 元/人,硕士及以上层次学生6000 元/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均按 3000 元/人给予一次性资助,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提高补助标准和资助次数 | 0731-846 19503 | |
| 14 | 湖南 省应 急管 理厅 | 自然灾 害生活 救助 | 自然灾 害生活 救助资 金 | 救灾 资金 | 1.《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 号) 2.《湖南省财政厅 湖 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企〔2020〕52 号)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 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 | 遭受自然灾害的受灾群众 | 按照《湖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湘财企〔2020〕52号)有关规定,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因素分配的主要灾情指标: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户数、一般损坏房屋户数、因旱涝需生活救助人口、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人口、遇难人员家属慰问等 | 0731-897 51316 | |
| 15 | 湖南 省计 划生 育协 会 | 计划生 育特殊 家庭重 病大病 住院护 理补贴 | 计划生 育特殊 家庭重 病大病 住院护 理补贴 | 计生 住院 | 《湖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项目实施细则》(湘计生协发〔2024〕3 号 ) | 重病大病住院 护理补贴 | 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范围的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 住院期间,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年度内原则上最高补助 50 天。个别特殊情况,因重病大病实际住院超过 50 天的,经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市区计生协集体研究批准,可以延长补贴天数,但最高不超过 90 天 | 0731-848 22012、 0731-848 28624 | |
| 16 | 湖南 省民 政厅 | 低保金 | 城市低 保金 | 城市 低保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 649号令) 2《.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湘民发〔2021〕34 号) 3《.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 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 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5〕31 号) | 国家对共同生 活的家庭成员 人均收入低于 当地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 ,且 符合当地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 财产状况规定 的家庭 ,给予 最低生活保障 | 城市低保对象 | 每年经省政府同意后, 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公布最低指导标准,具体低保标准由各市州在不低于省级最低指导标准前提下自行确定。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 低保标准-收入;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根据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救助档次规定及对象收入情况确定 | 0731-845 02298 | |
| 17 | 湖南 省民 政厅 | 低保金 | 农村低 保金 | 农村 低保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 649号令) 2《.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湘民发〔2021〕34 号) 3《.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 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 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5〕31 号) | 国家对共同生 活的家庭成员 人均收入低于 当地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 ,且 符合当地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 财产状况规定 的家庭 ,给予 最低生活保障 | 农村低保对象 | 每年经省政府同意后, 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公布最低指导标准,具体低保标准由各市州在不低于省级最低指导标准前提下自行确定。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 低保标准-收入;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根据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救助档次规定及对象收入情况确定 | 0731-845 02298 | |
| 18 | 湖南 省民 政厅 | 特困人 员基本 生活费 | 城市特 困基本 生活费 | 城特 生活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 649号令) 2《.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 | 保障特困人员 基本生活 | 城市特困人员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 | 0731-845 02298 | |
| 19 | 湖南 省民 政厅 | 特困人 员基本 生活费 | 农村特 困基本 生活费 | 农特 生活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 649号令) 2《.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湘民发〔2021〕35号) | 保障特困人员 基本生活 | 农村特困人员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 | 0731-845 02298 | |
| 20 | 湖南 省民 政厅 | 特困人 员照料 护理费 | 城市特 困照料 护理费 | 城特 照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 649号令) 2《.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湘民发〔2021〕35号) | 确保特困人员 获得相应的照 料护理 | 城市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员 | 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原则上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 | 0731-845 02298 | |
| 21 | 湖南 省民 政厅 | 特困人 员照料 护理费 | 农村特 困照料 护理费 | 农特 照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 649号令) 2《.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湘民发〔2021〕35号) | 确保特困人员 获得相应的照 料护理 | 农村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员 | 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原则上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 | 0731-845 02298 | |
| 22 | 湖南 省民 政厅 | 困难残 疾人生 活补贴 | 困难残 疾人生 活补贴 | 困残 生活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 〔2015〕54 号) | 为家庭或本人 为最低保障对 象的残疾人发 放生活补贴 | 家庭或本人为最低保障对象的残疾人 | 100 元/月 | 0731-845 02298 | |
| 23 | 湖南 省民 政厅 | 重度残 疾人护 理补贴 | 重度残 疾人护 理补贴 | 残疾 护补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 〔2015〕54 号) | 为等级为一、 二级的残疾人 发放护理补贴 | 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 100 元/月 | 0731-845 02298 | |
| 24 | 湖南 省民 政厅 | 高龄津贴 | 高龄津贴 | 高龄 津贴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 | 向高龄老人发 放高龄生活补 贴 | 鼓励对八十周岁以上的老 年人给予高龄生活津贴 | 补贴范围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 0731-845 02310 | |
| 25 | 湖南 省民 政厅 | 困难群 众救助 补助资 金 | 困难失 能老年 人基本 养老服 务救助 金 | 困群 护补 | 1《.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 号) 2.《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湘民发〔2025〕2 号) | 用于经济困难 失能老年人集 中照护服务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 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同自愿入住养老机构且满 30天。(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 疾人“两项补贴” | 0731-845 02298 | |
| 26 | 湖南 省民 政厅 | 百岁老 人长寿 保健补 贴 | 百岁老 人长寿 保健补 贴 | 百岁 老人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 | 向年满百岁老 人发放生活补 贴 | 年满百岁且健在的老人 | 向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 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确定 | 0731-845 02310 | |
| 27 | 湖南 省民 政厅 | 临时救 助金 | 临时救 助金 | 临时 救助 | 1. 《 社会救助 暂行办法》 ( 国务院第649号令) 2.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民发〔2018〕28号) | 解决困难群众 的临时性、突 发性生活困难 问题。 |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 按不超过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 1—6 倍对困难对象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具体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 2 次。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当月低保标准 6 倍)后生活仍存在困难且符合医疗、教育、住房、交通意外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当地政府可通过当地“救急难”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整合相关救助部门资金,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设定“救急难”最高救助标准 | 0731-845 02232 | |
| 28 | 湖南 省民 政厅 | 儿童主 任岗位 补贴 | 村级儿 童主任 岗位补 贴 | 儿岗 补贴 | 《湖南省民政厅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9〕11 号) | 发放儿童主任 岗位补贴 | 儿童主任 | 对儿童主任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 200 元,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增加,由县市区按工作绩效分等次发放 | 0731-845 02298 | |
| 29 | 湖南 省农 业农 村厅 | 稻谷目 标价格 补贴 | 稻谷目 标价格 补贴 | 稻谷 补贴 | 1《. 湖南省稻谷目标价格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湘财建〔2024〕15 号) | 维持我国稻谷生产水平和稻谷种植者收益的基本稳定,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 。保障基本口粮供应 | 省内合法耕地上的水稻实际生产者 | 省级根据资金总额统一测算分配。各市州、县市区根据本地水稻生产实际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在充分考虑小农户利益基础上,可采取提高补贴标准的方式对优质稻种植者、早稻种植者(含早稻集中育秧)、实行订单(含储备订单)生产的种植者、适度规模经营者额外增加补贴,但增加补贴部分不得超过补贴资金总额的 30% | 0731-844 27294 | |
| 30 | 湖南 省农 业农 村厅 | 耕地地 力保护 补贴 | 耕地地 力保护 补贴 | 耕地 地力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2〕69 号) | 用于耕地地力 保护 ,保持粮 食生产稳定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各地应当根据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当年上级下达资金和补贴面积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 95 元/亩。为降低各地补贴标准差异,保障年度间政策总体稳定,各地可在补贴资金额度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但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 20% ,即最高按照 114 元/亩补贴 | 0731-844 37189 | |
| 31 | 湖南 省农 业农 村厅 | 耕地地 力保护 补贴 (结 余) | 耕地地 力保护 补贴(结 余) | 耕地 地力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2〕69 号) | 用于耕地地力 保护 ,保持粮 食生产稳定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结余资金和双季稻种植面积进行测算 | 0731-844 37189 | |
| 32 | 湖南 省农 业农 村厅 | 雨露计划 | 就学生 活补助 | 就学 补助 | 1《.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 公室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贫补助实施工作的通知》(湘扶办联﹝2018﹞3 号) 2.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改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 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 号) 3.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抓好“雨露 计划”职业学历教育 补助工作的通知(湘振局发〔2023〕6 号) | 就学补助 | 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防 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子女 | 每生每学期 1500 元 | 0731-822 59208 | |
| 33 | 湖南 省农 业农 村厅 | 就业一 次性交 通补助 | 就业一 次性交 通补助 | 交通 补助 | 1.《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 〔2021〕19 号) 2《. 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1〕10 号) 3《.中共湖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 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农组办发〔2025〕5号) | 交通补助 | 跨省就业的、省内跨县就业的脱贫人口(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的用户对象) | 补贴标准可由各县区自行定义补贴标准,原则上县外市内 100 元以上,市外省内 200 元以上,省外 400 元以上 | 0731-822 59208 | |
| 34 | 湖南 省农 业农 村厅 | 公益岗 位补助 | 公益性 岗位补 贴 | 公岗 补贴 | 1.《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 〔2021〕19 号) 2《. 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 〔2021〕10 号) 3.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 通知(湘农联 〔2024〕92 号) | 公岗补贴 | 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 |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根据岗位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困难程度分三档,第一档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80% -100%,第二 档 为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50% -80% ,第三档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0% -50% 。各地可结合岗位实际确定补贴档次 | 0731-822 59208 | |
| 35 | 湖南 省农 业农 村厅 | 农机购 置与应 用补贴 | 农机具 购置补 贴 | 农机 购置 | 1.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办机〔2024〕3 号) 2《.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农联〔2024〕88号) | 农机购置与应用 | 购买农机具用于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按照机具分档定额补贴,一般为机具市场销售价的 30% | 0731-855 21950 | |
| 36 | 湖南 省农 业农 村厅 | 农业机 械报废 更新补 贴 | 农机报 废更新 补贴 | 农机 报废 | 1《.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好 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5〕3 号) 2《.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规范高校实施2025 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5〕19 号) | 农机报废更新 |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按照机具分档定额补贴,一般为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 30% | 0731-855 21950 | |
| 37 | 湖南 省农 业农 村厅 | 强制免 疫劳务 补助 | 强制免 疫劳务 补助 | 免疫 劳务 | 《湖南省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湘财农〔2023〕63 号) | 用于强制免疫计划实施、购买动物强制免疫服务 | 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者 | 具体标准由县级制定。主要根据强制免疫劳务补助资金总量,结合强制免疫计划实施者实际承担强制免疫工作的任务量和免疫效果评估结果等因素测算制定 | 0731-855 17415 | |
| 38 | 湖南 省水 利厅 | 水库移 民直补 资金 | 移民直 补资金 | 移民 直补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 号) | 用于大中型水 库移民生产生 活补助 | 大中型水库移民 | 每人每年 600 元 | 0731-854 95132 | |
| 39 | 湖南 省水 利厅 | 移民职 业教育 补助 | 移民职 业教育 补助 | 移民 职补 |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水发〔2022〕51 号) | 大中型水库移 民职业教育补 助 | 开展职业教育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 每人每学年 4000 元 | 0731-854 95132 | |
| 40 | 湖南 省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厅 | 公共租 赁住房 租赁补 贴 | 公共租 赁住房 租赁补 贴 | 租赁 补贴 | 1《. 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 号) 2《.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 号) 3《. 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综〔2025〕1 号) | 公租房租赁补贴 | 符合条件的没有享受实物 配租的保障对象 | 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 场状况、财政承受能力、住房保障对 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的 发放规模和发放对象 | 0731-889 50035 | |
| 41 | 市民政局 | 电费补贴 | 电费补贴 | 电费补贴 | 湘发改价调规(2024)14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落实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电费补贴优惠政策的通知(常民【2012】67号) | 低保、特困对象电费补贴 | 低保、特困对象 | 5.88元/月/户 | 0736-7251269 | |
| 42 | 市卫健委 | 计划生育特扶老龄补贴 | 计划生育特扶老龄补贴 | 计生老龄 | 常政办发〔2021〕4号 | 奖励扶助 | 对本市城乡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中的完全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和6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 | 300元/人/月 | 0736-7705031 | |
| 43 | 市卫健委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一次性抚慰金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一次性抚慰金 | 失独抚慰 | 常卫发〔2018〕18号 | 奖励扶助 | 对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发放一次性救助 | 10000元/户 | 0736-7705031 | |
| 44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 优抚对象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 自然增长 | 2013年6月9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4次) | 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 享受定期抚恤或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 全市前三年CPI指数平均值(目前为3.57%) | 0736-7768620 | |
| 45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 优抚医补 | 常民〔2010〕120号 | 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 重点优抚对象 | 1.门诊费用:1-6级残疾军人在政策范围内发生的门诊费用全额补助;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补助300元;7-10级伤残军人、“三属”每人每年补助1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补助100元。 2.住院费用(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所发生的在规定可报销(补偿)费用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在按规定比例报销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的自负部分):1-6级残疾军人全额补助;7-10级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三属”按40%补助,单次不超过3000元,全年不超过50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30%补助,单次不超过3000元,全年不超过5000元。 | 0736-7768620 | |
| 46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大学生应征入伍奖励 | 大学生应征入伍奖励 | 大学入伍 | 常征〔2017〕27号 | 为应征入伍大学生发放一次性入伍奖励金 | 批准入伍服义务兵的大学生 | 毕业生(含应届、往届)6000元、在校生4000元、大学新生2000元 | 0736-7768620 | |
| 47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进藏进疆义务兵一次性奖励资金 | 进藏进疆义务兵一次性奖励资金 | 藏疆兵奖 | 常发〔2012〕5号 | 为进疆进藏义务兵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 入伍时到西藏、新疆、青海等高原、高寒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 | 10000元 | 0736-7768620 | |
| 48 | 西洞庭管理区卫生健康局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监护奖励 | 西洞庭管理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监护奖励 | 精患看护 | 西综治办【2017】20号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 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看护费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 | 300元/人/月 | 0736-7507923 | |
| 49 | 西洞庭管理区卫生健康局 |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 扶助费 |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 扶助费 | 独残扶助 | 《西洞庭管理区计划生育协会 西洞庭管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西洞庭管理区特别扶助实施方案>的通知》(西计生协发〔2013〕6号) |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 扶助费 | 年龄在36-49岁之间准计划生育扶助对象 | 100元/月 | 0736-7507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