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因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9〕5号)》,结合管理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件适用范围
西洞庭管理区全域为国有土地,区管委会享有土地长期使用权,可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常政发〔2019〕5号文件明确: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补偿。由此,非农业建设拆迁红线范围内,参照农村宅基地供应土地的建筑物的拆迁,适用本文件规定。
二、土地补偿标准
按《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18〕8号)和《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西洞庭管理区收回国有农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西管发〔2018〕6号)文件执行。(常政发〔2019〕5号通知第十二条:“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迁坟补偿标准
因项目建设需异地迁葬墓地的,按土坟2600元/座,砖、石坟3300元/座的标准补偿。
四、房屋拆迁安置资格
(一)原拆迁户安置资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收地拆迁范围内有合法房屋;
2.《拟收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之前,享有农村居民建房权利;
3.拟拆迁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且收地红线外无其他农村住房。
(二)分支户安置资格
1.符合原拆迁户安置资格的多子女家庭,子女均已婚且无独立住房,或未婚子女已满18周岁,且子女户口在收地拆迁所在村,并在本村履行了相应义务,享有分户安置资格。分户安置时,父母必须跟随负有赡养义务的其中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多子女,给予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2.户籍未迁出的女儿户,如其配偶拥有参照宅基地供应土地的住房,不享受安置资格;
3.在《拟收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时已依法办理离婚手续一年以上,被拆迁房屋在财产分割时为离异双方分别所有(法律文书明确记载),户口仍在本地,且在本村内无其他独立住房的,可享受分户安置资格。
(三)外迁户安置资格(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收地拆迁范围内有合法房屋:
2.《拟收地(使用土地)告知书》发布时,拟拆迁房屋所有权入户籍已迁出当地;
3.拟拆迁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且原户籍所在地无住房的。
(四)安置面积享受标准
1.原拆户享受240平方米安置面积;分支户享受150平方米安置面积;外迁户享受150平方米安置面积;其多子女均不享受分户安置;
2.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且属四代(含四代)以上同堂的家庭,在享受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基础上,再增加60平方米安置面积。房屋拆迁安置资格由拆迁办、街道办(镇政府)、社区(村)协同调查登记,区土地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后予以公示。
五、房屋拆迁安置方式
西洞庭管理区实行货币安置和异地重建安置两种方式:
(一)货币安置。符合安置资格的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的,按享受安置面积每平方米14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安置补贴(含节约用地奖)。
(二)异地重建安置。符合安置资格的拆迁户,在指定的农村居民规划点新建住宅。安置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住宅建设具体位置、长宽尺寸、建筑层数及高度由规划部门确定,供地方式为划拨。对四代以上同堂(含四代)的拆迁安置户,可适当增加宅基地面积,其增加面积不得超过标准面积的50%。
(三)常政发〔2019〕5号文件实施前,已办理收地审批手续或已发布收地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发布收地公告和收地补偿安置公告或者未进入实质性收地拆迁补偿安置程序的,按常政发〔2019〕5号文件执行。西洞庭管理区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其他需具体明确的补偿标准,见附表。
附件:西洞庭管理区拆迁自然院落外设施设备补偿标准
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