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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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管发〔2021〕2号

 

各街道(镇)、部办委局、企事业及驻区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9日


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全区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19〕240号)、《常德市关于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常建通〔2020〕74号)等文件精神,经区管委会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推进目标

根据省市工作要求,全区2021年城镇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区域范围内由本级审批的下列新建建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科研、办公、酒店、综合楼、工业厂房等建筑,适合装配式技术的应全部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

(二)适合于工厂预制的地下综合管廊、城市桥梁、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宜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

(三)社会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且适合采用装配式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等公共建筑应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

(四)农村统规统建的低多层住宅项目应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

二、加大推进力度

(一)严把审批关口。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新建建筑项目,按照湘建科〔2019〕240号文件精神,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通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装配式建筑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审批阶段的各环节。

1.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区自然资源局应统筹考虑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要求,将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根据推进目标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地块,将装配式建筑要求纳入地块规划条件,并落实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

2.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区发改局应在项目审批或核准前,根据政府投资类装配式建筑项目计划及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地块规划条件,结合现行装配式建筑消耗量标准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区财政局在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时,应充分考虑装配式建筑成本增量因素。

3.规划设计方案评审阶段。应当审核装配式建筑实施面积和装配率,装配式建筑占比(按计容建筑面积计算比例)应当符合地块规划条件的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明确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包括装配式建筑实施面积、结构类型、装配率等内容。

4.工程设计文件审批阶段。区住建局应将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纳入初步设计审查内容,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面积、结构类型、装配率等;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环节,应审查整个项目装配式建筑占比和每个单体工程装配率等指标,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对给予备案的装配式建筑,要详细登记装配式建筑相关信息,列出装配式建筑项目清单。设计文件中应对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进行专篇说明,编制装配率计算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查验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审查报告应含有对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及装配率计算书的具体审查意见,达不到装配式建筑标准指标要求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

5.建设监督和竣工验收阶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装配式建筑项目是否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是否达到装配率要求,纳入工程建设现场监督范围。对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应责令及时整改到位。

(二)给予政策扶持

1.容积率奖励。房地产开发项目,装配式建筑占比达到30%以上(含30%),且单体建筑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其单体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不计入成交地块容积率。

装配式建筑面积及其占比、装配率由区住建局依据《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认定,认定结果作为政策扶持依据。

2.实施税费优惠。装配式住宅产业化项目计算报建费时,预制外墙板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报建费中涉及到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的可按非税收入缓减免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实行减半征收。

3.优化工程招投标程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装配式建筑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后,总包范围内涵盖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可不再通过招标形式确定分包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符合法定不招标条件的,经建筑工程招投标主管部门认定后,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住宅产业化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1号)文件要求,可直接进入项目报建审批程序。

4.鼓励推广装配式住宅。(1)凡是符合村民建房条件,且自愿在区规划集中建房点建设满足统一规划要求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的,即可在区规划集中建房点无偿获得一块130平方米以内的宅基地,并每户给予奖励2万元;(2)符合村民建房条件,且自愿拆除原住宅腾退宅基地后在区规划集中建房点建设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的,每户给予10万元建房引导资金;(3)社会人士可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在区规划集中建房点购买钢结构装配式商品房。

三、加强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区管委会主任为组长,分管区领导为副组长,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一镇两街道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区装配式建筑推进领导小组,全面加强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区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强化宣传引导。制定宣传推广方案,组织各镇(街道)、村(社区)通过召开屋场会、走村入户等方式对有购房意愿且符合条件的村民进行全面摸底,面对面开展政策宣传,深入宣传装配式住宅的经济社会效应,在全区营造关注、支持装配式住宅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建设领域相关协会、促进会等社团,根据市场人才需求情况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工人实操比武等活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员工学习装配式建筑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提高监管能力。

四、注意事项

1.原有文件与本文件相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

2.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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