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洞庭管理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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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TDR-2022-00002


西管发〔2022〕2号


各街道(镇)、部委办局、企事业及驻区有关单位:

《西洞庭管理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28日

 

西洞庭管理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和实施程序,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2.上级部门补助资金和专项资金;

3.政府债券资金;

4.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的政府投资项目,具体包括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实施以及区属各投融资公司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涵盖全部使用政府资金或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采用转贷、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管理。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规划有关建设标准、规范。

2.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3.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4.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专账核算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等相关制度。

5.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落实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制度。

第五条  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

(一)区发改局负责按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指导协调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招投标、项目代建等工作,统筹项目稽察、重大项目前期调度及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牵头向上级部门申报建设资金。

(二)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额度审核当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核具体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变更事项,对项目初设概算、项目预算、结算进行评审,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按规定审核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三)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对国有企业自营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四)区住建(交通)、自然资源、环保、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水利)、卫健、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向上申报争取相应领域项目建设资金,依法履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

(五)区属各投融资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规划选址;

(二)用地预审;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含节能评估审查、招标事项核准);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审查备案、预算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审批手续;

(五)依法招投标;

(六)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七)综合验收;

(八)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九)资产移交。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七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策划机制。区住建(交通)、应急(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教育、卫健、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投融资平台公司负责相应领域项目的策划和开发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  建立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区发改局根据区“十四五”规划、各部门专项规划和“总规”的相关内容,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前期论证工作,拟定政府三至五年计划投资项目,经区党委办公会通过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根据区财政局提出的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区直行业主管部门拟定行业项目年度计划,报区管委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区发改局统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建议计划,依次报区党委分管财政工作的班子成员、区管委会主任同意后提请区党委办公会研究批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且不是上级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办理立项手续。因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及上级政策要求等,确需新增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程序报区党委办公会批准。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须附有关部门依法出具的以下文件:

(一)自然资源部门的选址意见;

(二)自然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只需出具用地情况说明);

(三)区级财政部门的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或上级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

(四)区党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纪要(达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额度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权限内项目,区发改局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在线审批,获得项目唯一编码。审批权限外项目,项目单位完成相关前期手续后,由区发改局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呈报。

第十三条  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人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前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特别重大项目应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对符合上级文件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区发改局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核准招标事项。

第四章  概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其建设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按区发改局批准的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编制初步设计。

(一)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以下的,由概算审批部门按变更管理程序批复后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含)以上的,或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未经审批同意的,按原批复限额修改设计。

第十七条  项目概算按照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由区住建(交通)、应急管理(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同步审批。由上级审批的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由区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批复、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评审报告,区财政局根据中介机构的评审报告出具预算评审文件。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及预备费之和。项目预算超过项目概算的,由项目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核定的项目预算作为项目招标的控制价。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确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或因规划的调整、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方案变更、工程费用增减的其他变更,确需调整概预算投资的,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由项目分管区领导及项目建设单位按权限自主审批;对于超过预备费的变更项目,按以下变更程序报批,原概预算审批部门据此下达概预算调整批复:

(一)增加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依次报项目主管部门、分管项目区领导批准;

(二)增加投资额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项目的区领导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住建(交通)局、区发改局和其它相关单位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

(三)增加投资额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共同审查后,提请书记办公会或主任办公会或同等规格的议事协调机构研究批准,形成会议纪要;

(四)增加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经分管财政区领导和分管项目区领导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审查同意,提请区党委办公会审定通过后方可执行。

工程变更方案确认后,必须按“先财评、再报批、后实施”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然后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发工程变更联系单,变更工程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人员现场验收,现场测量,现场签署工程变更签证单并附有照片和相关资料,对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签证一律拒签,事后补签无效。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认真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决算),要依照合同和招标文件、施工图及签证资料等依据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决算),严格控制整个工程的造价。项目结算和决算严格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预算批复及相关调整批复执行。

(一)建设单位递交的项目结算金额未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且未超过中标合同金额200万元的,由区财政局按程序办理竣工结算评审。

(二)建设单位递交的项目结算金额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以上或超过中标合同金额200万元的,由项目分管区领导牵头,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查明情况,报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再由区财政局按程序办理结算。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按法定限额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鼓励项目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其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省、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邀请招标、不进行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有关区行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十四条  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限额标准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货物和其他服务可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投标采购方式。

第二十五条  所有公开招投标和上级部门规定进场交易额度的政府采购活动均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区管委批准后,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  经区管委批准采用PPP等融资方式进行建设的经营性项目,依法设立独立性项目法人机构,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新建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项目法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成。

第二十八条  经区管委会批准采用融资方式,非经营性(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投、建、管、用分离的原则,按照《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1号)的规定以融资平台公司为项目业主或委托建设管理公司进行代建。参照经营性投资项目的管理模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承担工程建设的经济责任和质量责任,以提高建设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都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所有合同不得以个人名义签订。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施工现场项目部和监理部要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进行配备。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经审批的规划内容有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区住建(交通)、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环保、自然资源局等项目主管部门分别监督各方的主体行为和竣工验收。报建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主体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规划、消防等专业验收,各项验收合格后,将验收报告(表)和施工资料提交区住建(交通)局备案。按规定不需报建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责任人、项目法人代表、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设立专门账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投资计划批复文件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立项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由分管区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区领导审签后到区财政局办理付款手续,区财政局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支付建设资金;依法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区财政局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给项目法人。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章  工程结算(决算)

第三十七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决算)应由区财政局根据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开工证明或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和施工单位提供的结算(决算)资料,委托审计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决算)审计,区财政局根据中介机构的结算(决算)审计结论出具结算(决算)审计报告。对于未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增加的工程量和虽经同意但签字手续不完善或之后补签的增加工程量一律不得确认。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项目,不得进行结算(决算)审计。原则上同一项目的预算编制单位和预算评审单位以及工程结算(决算)审计单位不得为同一家。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要使用本地材料发布价格,本地没有材料发布价格的,要使用常德市的材料发布价格。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兑现,建设单位要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由管理区有关部门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1.未按程序履行各类批复手续的;

2.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3.违规干预招标采购活动的;

4.立项评审、概算决算审查、审计及相关监督检查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5.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参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6.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视情节轻重,可以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对有关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责任人,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的;

2.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3.擅自变更、扩大投资规模的;

4.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的;

5.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6.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7.因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工程咨询、评估、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采购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或造成项目质量未达到有关强制性标准的,由相关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我区的相关业务,并在媒体上公布。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原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上级政府投资政策有新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