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洞庭管理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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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TDR-2021-00002

 西管发〔2021〕3号

各街道(镇)、部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现将《西洞庭管理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18日

 

西洞庭管理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湘建保〔2016〕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城市和乡镇(以下简称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赁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历年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公租房的分配和运营管理等具体工作。发改、纪委监工委、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税务、住房公积金、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镇(街道)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镇(街道)、村(居)委会、房屋管理机构、住户代表等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公租房社会管理工作。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

第二章  保障对象、方式

第六条  本地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分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配租和补贴的具体规定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全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其成员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中低等收入保障对象:即属于西洞庭管理区范围内、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小于15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人年满18周岁,在园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区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个人;

(三)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后进入园区企业工作的无住房职工;

(四)有稳定职业,与园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五)在园区注册、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经营和纳税1年以上的创业人员;

(六)企业及机关单位引进的专业人才。

但直系亲属在区内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1.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园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园区企业退休的人员;

(3)园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2.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区内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2年内在我区未转让住房。

3.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本辖区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4.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城区或园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5.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区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区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

第十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统一申请;无用人单位的,向就业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西洞庭管理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状况证明;

(三)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婚姻证;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行政区域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

(四)申请家庭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材料;

(五)住房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状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房屋权属证书;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区管委会的规定,如实提交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有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及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的住房状况由当地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婚姻、收入(分城镇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和财产状况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审查,家庭人口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审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查。

第十三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审核:

(一)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村(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镇(街道)或村(居)委会公示,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初审(复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其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分配与管理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属于廉租房保障对象的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不参加摇号配租,直接抽签确定房源;在房源紧张的情况下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属于公租房保障对象的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获取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将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发放的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轮候时适当予以优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单列分配:

(一)居住在危房的;

(二)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

第十七条  准配租对象应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告,接受群众监督,公告期结束后,符合条件者应在收到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入住通知后的5日内,正式签订《西洞庭管理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在规定时间内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十九条  政府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区发改局核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年交纳租金,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特困职工家庭确实无力支付租金的,可依申请予以租金减免。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承租人应当每2年向管理区住保办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二条  经过区自然资源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审查,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取消保障资格,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城区或园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经营活动或违法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内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三)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权属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明确其权属,办理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房屋类型和用地性质。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按投资主体确定房屋权属。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单位投资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产权归企业单位所有。 

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并注明房屋产权人及投资各方所占产权份额。 

第二十六条  规范原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原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上注明“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字样,并注明政府及购买人所占的产权比例。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内成员可作为共有产权人进行登记。如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要出让的,按规定和程序办理,政府优先回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租房分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二)房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房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住保办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五)区住保办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六)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