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西洞庭管理区收回国有农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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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TDR-2024-00001

西管发〔2024〕1号

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西洞庭管理区收回国有农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镇)、部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收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收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85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常德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湘政发〔2024〕1号文件的通知》(常自然资发〔2024〕3号),结合管理区实际,经管委会研究决定,现就调整收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收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二、收回西洞庭管理区农用地的补偿分为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西洞庭管理区土地归国家所有,区管委会享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土地补偿费应当由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所有。

三、西洞庭管理区所辖国有农用地收地补偿标准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Ⅱ区标准,《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片区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号)文件执行,即70000元/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第二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经调查:西洞庭管理区周边乡镇每人承包1.6亩农用地;西洞庭管理区每人承包约5亩农用地(固定面积)。两区域相比较,西洞庭管理区收回每亩农用地需安置农业人口数为周边乡镇的1.6/5。由此换算,本辖区收回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70000×60%×(1.6/5)×0.9=12096(元/亩)(每个人口安置补助费为60480元)。

四、租赁经营的农用地被全部收回的失地农户,其家庭成员可参加而未参加2002年税改的,参照本村(社区)税改政策的面积数享受安置补助费。

五、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旱地、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旱地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5倍执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1.68倍执行。征收“恢复属性”地类(指因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将耕地改为园林,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等非耕地,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经国土调查认定可通过清理和工程措施恢复为耕地的土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

六、全区收地补偿费用于被收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比例为收地补偿的10%。

七、各村(社区)收地安置补助费标准附后(详见附表)。

八、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执行前,区管委已公告收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各村(社区)收地安置补助费标准(已扣除补助费的10%作为社会保障资金)

各村(社区)收地安置补助费标准.doc

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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